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89年3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假扣押債權人查報本件房屋已久無人居住。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履勘現場時,債務人未在場,現場大門之門鎖已損壞,未上鎖,屋內無水電,堆置雜物及廢棄物,依屋況已久無人居住,到場之估價師稱標的無增改建情形。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12年3月24日回覆未發現該址曾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2年3月16日回覆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2年3月15日回覆非列管之地震受創建築物、亦非列管之海砂屋,惟仍應以實際鑑定為準;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3月16日回覆本件建物無偵測紀錄。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169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