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2年1月5日履勘筆錄所載,拍賣標的784建號建物現由出租予第三人李東隆居住使用,租期自107年起,並已於111年11月10日屆滿,惟第三人仍繼續承租中,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關係,每月租金19,000元;另債務人林朝雄亦居住於此。屋內為3房2廳1衛1廚之格局,無配賦停車位。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1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4545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11月2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61009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案件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1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9509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784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雖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惟租賃期限已屆滿,兩造間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仍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故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