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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芳站前第一排 透天店面

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三段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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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2610萬
開標結果
拍定3660萬
  • 公告坪數
    57.74
  • 每坪單價
    45.20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3/09/06 10:0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不點交
  • 保 證 金
    522萬
聯 絡 人
林協理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57.74
主 建 坪 數
53.83
附 屬 坪 數
公 設 坪 數
其 他 坪 數
騎樓:3.91
增 建 坪 數
土 地 坪 數
31.26
車 位 坪 數
車 位 屬 性
-
捷 運/火 車
台鐵瑞芳車站
房 屋 類 型
透天厝
結   構
磚造
屋   齡
0
樓 層 別
全棟/2
房 屋 用 途
住家用
會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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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司執字第8321號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變價分割共有物
抵 押 權
無抵押權設定
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查封時,標的現作為永和豆漿店經營,由第三人劉○佑承租,標的一樓為店面、二樓擺放生活用品。又依第三人劉○佑於112年7月31日所陳報:先前係向第三人陳寶貴承租,租用期間自102年12月9日至107年12月28日止,但陳寶貴去世後,則改與相對人鄭啟信簽約(租約影本所載租期:105年11月28日至107年12月28日止),且就合約到期後未重簽租約,但每月按時繳納房租至鄭啟信指定戶頭等語云云。是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故於拍定後不點交。此外,依112年5月11日在場之地政人員表示早期為屋主自行申報,且就構造一樓為磚造,大致看來並無增建,則拍定後當事人不得逕以面積不符,請求增加或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查封當日在場之相對人鄭啟信表示均無上開情事。且依估價報告略載:勘估標的為地上2層樓透天厝,現況1樓為豆漿店營業中,室內有油漆剝落及壁癌情形;2樓做住宅使用,室內為木板隔間。此外,依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112年7月26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23657511號函檢附之房屋現況查訪表所記載:建物並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
㈠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意。
㈡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㈢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2610
開 標 結 果
拍定3660萬
  • 公告坪數
    57.74
  • 每坪單價
    45.20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3/09/06 10:0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不點交
  • 保 證 金
    522萬
聯 絡 人
林協理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