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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第三人林O田在場,並稱債務人是其孫,該建物事由債務人無償給其居住使用,屋況正常,債務人未居該處,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為第三人所佔用,惟經抵押權人聲請,業經處分除去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另據債權陳報稱本件標的建物之停車位編號18號,而本件拍賣標的518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謄本上載有一停車位編號18,惟其實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