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692及3626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111年7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B1出租2人,1樓公用,2至4樓及5樓半為自住,5樓有增建但無獨立出入口,整棟有增建,增建外推部分有漏水,停車位為9號10號平面車位。依債權人111年8月26日陳報之租賃契約,承租人為黃○彥與劉○軒,租期自111年4月7日至115年4月6日。111年8月12日現場測量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下1樓及5樓有增建,其餘部分無增建,經檢視建物內有電梯可從地下1樓至4樓;承租人黃○彥與劉○軒基於與債務人間租賃關係之占有權,業經本院112年9月13日執行命令除去,故拍定後點交,如前開執行命令經聲明異議後經上級法院廢棄,則2692建號地下1樓及1樓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嗣後不得因此部分不點交而主張撤銷拍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626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且無獨立出口;依112年2月17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於屋頂及地下室增建,類型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為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亦不得以增建於拍賣程序中拆除或嗣後經建管處拆除而主張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