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拍賣標的5132建號建物據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按租房預定清單自107年9月10起至108年9 月4日止,分別按預定住房日期短期出租予9位承租人及其家屬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惟上 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 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5113建號係為2個機械式停車位,車位編號為37及69號,其中37號出租予曾中誠使 用,租期自107年2月21日起至108年8月20日止,按季支付季租金14000元;69號為債務人法 定代理人自行使用,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