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1年12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現場履勘門牌新竹市集和街63巷16號下方有懸掛「華○廣告公司」招牌,建物有增建構造,鄰居表示系爭建物債務人有居住。嗣本院112年3月3日履勘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1347建號)時,債務人稱建物一樓分別出租予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二樓出租予葉○蕙,目前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停業中,三樓房間天花板逢雨則漏水。依債務人提出租約記載: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葉○蕙租賃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拍定後僅建物第三、第四層樓部分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增建部分即暫編134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451地號土地屬第二種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