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13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為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2134建號建物,民國112年5月10日勘測時,入內發現牆上有壁癌、油漆脫落,應有滲漏水之情形;同年7月12日,債務人陳報為其及家屬自行使用,及建物有漏水、水泥磚頭掉落、粉塵、屋頂有裂縫、房間天花板龜裂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民國112年3月30日現場查封時,1316建號建物為研究苑社區之公設,一樓部分為警衛休息室,警衛表示二樓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出租予財團法人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心法禪修中心使用;2361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作為社區服務中心使用;2084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為綜合運動中心,內有游泳池等設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