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3月1日假扣押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1樓保全人員表示10樓似無人居住,但不確定,搭電梯上10樓,按鈴多次無人應門,並揭示查封公告於標的址,另法院於111年4月23日再度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查勘現場,代理人表示債務人有將鑰匙交給保全,保全開門進入,屋內並無大型家具,有雜物(棉被、毛巾、小家電等)在內,客廳有神明桌,保全表示樓下一樓有瓦斯氣爆過,並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嚴重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債務人於111年12月26日具狀陳報目前房屋及車位無人使用。房屋拍定後點交。又本建物有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