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陳淑月稱,系爭房屋為其丈夫張鴻淵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中,已承租5、6年,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為證,惟依租賃契約記載,租賃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113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為新台幣12,000元。
二、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客廳靠近窗戶之天花板會漏水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