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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新臺幣120萬、第二順位抵押權新臺幣72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5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弟朱○宗在場,其稱標的係伊、債務人及伊等父母同住,屋內有水電、神明廳、祖先牌位。據在場債務人朱○宗稱此標的並無停車位,另依到場之地政人員表示此建物並無增建。另依基隆市政府112年4月18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20216820號函略載:本市安樂區麥金路421巷10之6號,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違章建築處理資料,尚無該址違章建築拆核資料等語云云。因本件標的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並無未出租他人使用,故於拍定後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無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朱○宗稱無上開情事。另依估價報告記載:現場目測屋況正常、無海沙屋管制清冊;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查非屬輻射屋;查詢凶宅網,未顯示為凶宅;查詢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網站:非申報管制清單;現場目測非危樓等語云云。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