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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 22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 14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 32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 312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5.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 4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蔡○○。
6.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 本院於民國 114 年 8 月 27 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之親屬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使用天然氣,並擺有家具,並擺有大量衣物、貨物等,有其等居住使用中。另屋內有室內電梯,為房屋所有權人自行保養使用,無分管停車位,停車位為一樓前方空地。社區為帝榮富麗。另地政人員略稱,建物二樓及三樓均有增建。
(三) 據民國 114 年 9 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屋齡約 11 年,建物設計及設備狀況一般。」等語。
(四)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尚未知悉,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 系爭建物第 919 建號建物有增建情事(經地政編為 977 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請應買人詳加注意,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六) 拍定後,僅點交 919 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5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686,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38,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