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管理員稱,拍賣標的債務人家人居住。法院訂於112年1月12日至現場測量,債務人之子已將拍賣標的大門打開,現場堆積大量垃圾,無人居住,目測內有夾層增建。另經債權人查報,拍賣標的未有停車位。本件拍定後應予點交。
二、本件9816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1月19日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23007號函認定為「垂直增建」、「夾層」、「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膽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