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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94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警員到場,經按鈴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但有飼養狗貓、屋內有水電、神明廳,觀之應有人居住。屋內桌上放有債務人姓氏之藥袋,且依112年7月26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20213005號函所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記載經訪視債務人,據伊稱房屋乃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僅部分房間供朋友暫放物品並無租賃關係,亦無簽訂契約。本件標的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112年7月26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20213005號函所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記載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另依估價報告略載:本案位居山海觀社區,室內設有神明廳及上方天花板有部分燻黑之情形,前陽台天花板有落漆、部分鋼筋裸露,另查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顯示,本屋並未登錄於放射性污染建築名單內。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