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員警、鎖匠至現場,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後進入,一、二樓皆有獨立出入口,無室內梯,皆無水、無電,為空屋,一樓後門有一木板阻隔,一樓有部分鐵條及些許建材,二樓堆放袋裝廢土堆,牆壁及天花板有滲水、有壁癌。系爭建物為粗胚狀況。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地政人員指界陳稱:47-26地號為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285號建物占用,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三、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無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目前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系地震受創建築物;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經偵測非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覆目前無建檔轄區內有關非自然死亡案件,經查訪因無人應門,無法得知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1246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