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查173地號土地為1730建號及暫編6304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而依前案(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01號)拍賣公告記載1730建號及暫編6304建號建物均係由債務人司新明自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務人司新明所述屬實,本件拍定後1730建號、暫編6304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28,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五、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六、拍賣之暫編建號6304部份,係1730建物之增建,與1730建物之內部均相通且不具獨立性,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八、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