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64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建物共有人陳文昌在場稱由其居住使用,建物後方之增建,現作為廚房及書房使用,增建部分占用鄰地6.41平方公尺,拍定後點交。建物占用鄰地部分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399地號土地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其上有坐落門牌號碼八德路158巷16號1樓後方之增建部分即LG冷氣機室外機後方房屋室內-室外部分,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建物占用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三、3890建號建物為後陽台之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經現場勘查無施工中興建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四、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