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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設定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25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312建號建物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查封時,屋內呈現空屋狀態,屋內僅剩廢棄磚瓦無任何家具,且無門、無窗,故於拍定後就312建號建物為點交。據地政人員表示:71巷10號底層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樓為空設,另指界表示:813地號土地位於福民街71巷2號建物,面對該建物右方第2棟建物前方,其上為道路,並無房屋占用;814地號土地位於福民街71巷4號建物前方之道路,並無房屋占用;816地號土地乃福民街69巷巷道,並無房屋占用,上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查封當日依對面住戶表示其中樓層疑似為海沙屋,有上過新聞,但不確定;另依其他住戶表示未聽聞本件標的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而依估價報告記載: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之現象,是否為海沙屋需以專業技師判斷;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本案執行標的並無列管,是否為輻射屋需專業技師判斷;現勘時標的並無受創或受損之現象,訪談周遭住戶亦表示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限向;另訪查四鄰表示印象中並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又依基隆市112年8月29日基消調壹字第1120105100號函略載:貴處函詢本市「信義區福民街71巷10號3樓」建築物有無火災受損等情事一案,經查無發生火災受損及報案紀錄等語云云。此外,依基隆市政府112年9月4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20136263號函略載:查本府目前並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沙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等語。再者,依基隆市政府112年8月1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20237935號略載: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違章建築處理資料,尚無該址違章建築核拆資料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