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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設定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25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三、本件312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查封時,屋內呈現空屋狀態,無人居住,房屋部分被拆除、無門窗、鋼筋外露,現場僅存廢棄磚瓦、紙箱,故於拍定後就312建號建物為點交。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3地號土地位於福民街71巷2號房屋前方,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草地;814地號土地位於福民街71巷4號房屋前方部分巷道;816地號土地乃福民街69巷巷道,並無房屋占用,上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均無上開情事;另依鑑定報告略載:勘估標的內部為整修狀況(停工)中,整戶地板挖除且無窗,整體無法居住,而就海沙屋、輻射屋、火災受創,需另以專業器材及人員化驗始得知悉,而不另為評估等語。又依基隆市113年7月29日基消調貳字第1130104750號函略載:貴處函詢本市「信義區福民街71巷10號3樓」建築物有無火災受損等情事一案,經查無發生火災受損及報案紀錄等語云云。此外,依前案基隆市政府112年9月4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20136263號函略載:查本府目前並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沙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等語。再者,依前案基隆市政府112年8月1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20237935號略載: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違章建築處理資料,尚無該址違章建築核拆資料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2,000元,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