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本分署得依申請時按本件拍賣標的現狀點交,惟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且經查明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時,本分署得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不動產現況依110年10月13日不動產查封筆錄記載,移送機關代理人導往現場指封,現場無人居住、無水電。
(二)復依110年12月17日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檢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該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另該屋明顯無人居住。同年月20日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略以,據受訪人表示,該屋已許久無人居住,不知道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等語。
(三)另依110年12月21日不動產估價報告所載,勘估標的屬未登記建物,地上第一層樓鐵皮屋頂磚造房屋。
(四)又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2年9月14日函文略以,經查義務人系爭建物與其座落基地,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租賃關係,係無權占有,請投標人注意。
(五)拍賣之不動產無他項權利設定。
本件拍賣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買受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無權占有其座落基地,此部分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