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經檢視債務人之信箱均為債務人所有並無其他人之信件,應為債務人自住等語;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67、68地號土地為新豐鄉自立街32巷48弄之現有巷道、168地號土地位於前開32巷30號裡面之巷道,應為該32巷之大樓(無名稱)之公設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