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執行標的據查封筆錄記載,稱本件不動產有一停車位(編號:B4-15),惟該車位與本件不動產之配賦如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向管理委員會查明是否屬實,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及編號之多少為由,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土地領有(86)桃縣工建使字第134號使用執照。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函,本建物於110年間曾有人心因性疾病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