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㈠2136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6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女吳○霆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有管理費,無配賦停車位。債務人於石牌派出所員警查訪時表示,有因對面建案發生地基下陷致房屋傾斜情形,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9月19日函復,本案建物曾於110年12月17日提出損鄰疑義申請,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13條規定,經現場勘查,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負責,初步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不予列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