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物為自住,未分租予他人。非海砂屋、輻射屋,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二、地政人員稱本件標的物1、2、3樓均有增建(已編為829建號併同拍賣),且增建部分據地政機關之測量成果圖,該建物之基地使用新屋區新生段第777地號土地一層6.65平方公尺,新屋區新生段第782地號土地一層50.85、二層18.71、三層26.03平方公尺,新生段第783地號土地三層31.51平方公尺且所使用之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非在本件執行標的範圍之列,建物所座落之基地為非債務人所有,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爭議。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建物829建號(臨時建號)部分,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係以建物之現況拍賣,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