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827、2686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111年12月27日、112年3月14日、112年5月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王姓社區委員稱建物有配賦1個機械停車位,位於地下2樓,編號為34號等語;簡姓管理員稱建物由債務人使用,無出租他人等語;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屋內,發現有夾層(即2686建號)屋內有雜物及家具,無水無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四、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23日函復,2686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夾層;違建處理: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限制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風險。
五、268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