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12月20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424-19地號土地現為社區地下停車場入口,424-27地號土地為社區通道中庭,424-18地號土地為本件查封建物坐落。第三人謝奕臻稱查封之建物為債務人之兒子、小女兒居住,無出租情事,一樓後方有增建廚房,4樓有增建採光罩,地下室為車庫,屋內有多處壁癌。
二、112年8月24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稱無新增建,424-18、424-19、424-27地號土地係建物坐落基地及社區使用土地。債務人稱係其小孩居住使用。
三、依鑑價報告所示,424-18、424-19地號土地使用現況為建物坐落,424-27地號土地使用現況為社區中庭,建物外觀維護現況普通,建物室內部分牆面有壁癌情況,經觀察為住家使用。
本件暫編第105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