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4年2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為自住。經檢視內部情形為堆放多項雜物於房間及樓梯間,債權人代理人稱頂樓上有增建,請地政人員一併測量,增建建物有內梯可通達。
二、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
四、本件暫編132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八、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1080─5地號土地係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肆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