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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非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不會漏水,但有壁癌,房屋現況無人居住,但雜物眾多。地政人員稱有增建,已編為1963建號併同拍賣。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132地號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建物1963建號(臨時建號)部分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請應賣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