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0557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無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法院112年9月1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外觀無增建。臺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112年8月8日函覆稱,112年8月5日查訪20557建號使用情形,在場人即債務人鐵桐君、黃翔在場稱20557建號是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債權人112年8月25日向法院陳報20557建號經臺北市政府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台北市政府112年7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422931號公告列管、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422932號限期停止使用並自行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擔上開風險,請投標人一併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