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2年7月17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地政人員指稱中和區盛昌段145地號位於圓通路299巷之巷道及一部分為旁翡翠社區基地占用(占用部分,若有爭執,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與占用人以訴訟解決)。另至中和區圓通路299巷32號5樓,債權人代理人按鈴無回應(無聲、疑似壞掉)。執行人員揭示查封公告於門牌,經詢問大樓保全,稱該戶為自住、未出租,為大樓社區型無法增建,無汽車車位,機車車位1個係向管委會承租(拍定後拍定人需自行與管委會商談洽租),另社區總幹事稱本件標的為陳O文居住。又債務人陳O豪於112年7月21日、同年7月31日具狀陳報陳O文(為陳俊欽之繼承人)為此案所載房屋所有權人之一,目前設籍並居住於此處,有合法使用權。本件房屋據債務人陳O豪陳報由債務人陳O文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第三人社區保全人員在場表示不清楚有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另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