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2年3月2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執行,地政人員指稱487─1地號土地位於長樂街15至21號上之白色建物外之水溝蓋之寬度,建物僅位於487地號土地上,未占用到487─1地號土地,建物目前出租予全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另於112年3月7日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及測量,地政人員指稱487─1地號土地位於長樂街15至21號建物前方之水溝蓋區域,寬約50公分,上無地上物、建物。另848建號建物係出租全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姊姊林O葳在場稱受債務人委任(委任狀並無債務人簽名),本件建物無增建、亦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又債權人於112年5月22日具狀陳報現占有人為呂O勤(經查呂O勤為全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租約當事人為呂O勤與債務人,兩造租約之租期為自110年1月至112年12月。又法院於112年7月13日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至標的物現場測量,地政人員測量後稱現場無增建。本件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