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房屋於拍定後,點交。
本件協天段697地號為音樂泉社區基地座落,部分為空地。本件1410建號(門牌化龍街8巷2號6樓之3)屋內內現由第三人李○清居住使用,其稱係向張○○承租,租期為111年10月1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每月租金12,000元,押租金20,000元。上開租屋之第三人占有權源,已於查封後將因租期屆期而消滅。依司法業務研究會第37期20、30號,及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下冊)第505頁,本件該屋於拍定後,均應點交(第三人李○清、張○美亦應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