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233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共有人即繼承人林福靈在場打開大門,屋內堆放雜物及家具,原為被繼承人等居住使用,似許久無人居住使用,前方陽台屋頂天花板、客廳牆面有明顯剝落之情形,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2237建號建物為地下層,現場左側大門標示為電氣設備,中間跟右側各一個大門,大門均深鎖,地下層係由1樓大門進入,有樓梯可達,1樓大門左側有防空避難室之標示,按地下層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主要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因本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且應與2233建號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