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到場,地政人員指界陳稱:837-1地號其上有中和路87、89、91、93、95、97號建物部分占用及部分道路;837-2地號其上有中和路85巷26、28、30、32號建物部分占用及部分山坡地;837-3地號位於中和路85巷口右側籃球場及部分山坡地;837-4地號位於中和路85巷34-1號右側庭院及部分山坡地;837-5地號位烑中和路93號至95號間社區停車場。3324建號,債務人父親徐0光在場,稱該建物係家人自住,廁所有滲水,客廳有供奉神明祖先牌位。拍定後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不清楚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沒有地震受創、沒有嚴重漏水、沒有火災受損,沒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設定抵押權新臺幣2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