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地政人員稱新北市永和區(下同)竹林段68地號位於竹林路75巷25弄20號門前之公用巷道,約2.5米寬,其上現劃有機車停車格。此外,關於竹林段1869建號建物,債務人女兒施玉玲在場稱該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廚房天花板有漏水情形,但無地震、輻射、水災、火災及非自然身故,無停車位,1樓大門內進屋前有內梯通往地下室等情。嗣112年5月26日至現場測量時,顯示本件建物在進入1樓鐵門後,左側有獨立樓梯通往地下室,並無與公寓之公梯相通等情。
二、竹林段68地號土地因目前供公眾所通行,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建物(1樓部分)目前為債務人占有,拍定後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7月14日函覆本院稱:勘估時本件建物屋齡為43年,因未入室勘察,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網、台灣凶宅網等,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記錄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四、關於本件地下室部分,不動產登記謄本均未登載地下室資料,據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本件建物係69使字第4167號使用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物,但該使用執照所屬已登記建物之層次面積均無登載地下層,是地下室似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等語。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經調閱該使用執照申請書及竣工圖載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地下43.73m²」等語。依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所示,該地下室經勘測建物面積為32.31平方公尺,惟債務人權利範圍不明等語。另債務人於112年11月10日陳報:因時間久遠,目前僅有房屋及土地權狀,並無契約書,地下室亦無權狀,一旦遇空襲,則提供給樓上住戶避難使用等語,有債務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五、綜上,本件地下室部分經函詢相關單位、債務人等,均未能查得其所有權情形,因債務人之權利範圍終究不明,故本次拍賣就債務人對地下室之持分、地下室之性質均不予評斷,亦不點交。拍定後關於地下室之持分、使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與其他住戶協議,亦不得以此主張撤銷拍賣或增減價金,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竹林段68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依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編訂為「住宅區」。據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本件建物係69使字第4167號使用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物;復以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查詢,竹林段68地號土地業經套匯為法定空地,似應與同段74地號土地及1869建號併同拍賣移轉,始無違反民法第799條第5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等語。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者,得主張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竹林段285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僅本件建物第一層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不包括前揭所稱地下室。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6月1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40418號函,建號2854建物係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