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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父在場稱系爭建物為其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無增改建情形,客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天花板滲水,油漆剝落,無分管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系爭房屋有嚴重漏水之情形,非海砂屋及輻射屋,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並不清楚。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275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