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未到場,債務人父親蔡篤智在場稱,該建物由其居住,天花板滲水、油漆剝落,有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拍定後不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有地震受創及嚴重漏水,其餘狀況不清楚。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275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