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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12年3月24日查封,470建號建物有增建,債務人之母在場稱該屋係由債務人一家自住、無出租出借、二樓臥室會漏水、另二樓有安置神明桌、其神明廳天花板亦會漏水。112年5月15日會同地政機關人員測量增建,上開增建經地政機關暫編為712建號,增建有占用鄰地93、97-1地號,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由拍定人自理,,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定後建物現況點交。
優先承買權:依新湖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8日函所載,本件標的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是毗連該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又農舍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則其對拍賣之耕地聲明優先承買,即應連同其上農舍一併買受之。惟如其已有自用農舍時,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之限制。
暫編712建號建物為增建,其無使用上獨立性,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惟面積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又依暫編712建號測量成果圖所示,期增建面積為88.06平方公尺,其中使用鄰地93地號面積14.71平方公尺及97-1地號面積17.82平方公尺。
依470建號建物登記謄本所示,其建築完成日期為75年4月25日。又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屋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本件建物為農舍,應買人應為無自用農舍者,並應於投標時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或投標人之稅捐機關開具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使用執照等「無自用農舍」相關證明文件代之。如未併於投標書提出者,應認投標無效。
本件土地包括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