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鎖匠至現場,因敲門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鎖後進入,系爭7711建號屋內無水電,無人居住,現場遺留大量衣服、傢具、器具,拍定後點交。7723建號係停車位編號121號;7198建號為「普羅旺世社區」及「我泉山莊社區」公設之公共建物;7256建號為「普羅旺世社區」地下一層停車場之車道,與7711建號「我泉山莊社區」為不同社區;7723建號7198建號、7256建號皆為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前無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損建築物之相關資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拍賣標的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31日桃檢俊盈110偵12635字第1109033086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依據112年9月21日發文桃檢秀盈110偵12635第字1129117336號函復,該案件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益股)案件審理中。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台抗字第1009號裁定意旨,發函通知上開禁止處分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上開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未經原囑託機關辦理塗銷前,尚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需耗費相當辦理時間,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9,870,000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