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63建號建物於民國109年1月9日揭示查封時據第三人(即債務人公司總經理)吳天銘在場稱係由第三人華震精機有限公司承租使用(查封前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每月租金新臺幣3,000元、押金新臺幣30,000元);然於111年6月27日現況調查時另稱由第三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承租範圍:拍賣標的63建號建物一樓與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二層白色鐵皮建物所坐落之土地、租賃期間:自108年3月1日起至128年2月28日止、租金由第三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支付債務人所使用之拍賣標的63建號建物二至四樓之水電費);另債務人於112年8月30日具狀稱僅占有使用拍賣標的63建號建物四樓。
二、本件拍賣標的63建號建物,與相鄰之二層白色鐵皮建物(一層面積76.25平方公尺、二層面積76.25平方公尺,第三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稱為其所增建),各有結構上及使用上獨立性(63建號建物原對外出入口仍可通行,惟現將部分牆壁拆除而與相鄰之二層白色鐵皮建物相通,並可由該白色鐵皮建物鐵捲門對外通行),故該二層白色鐵皮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請自理土地利用關係。
三、本件拍賣標的79建號建物於查封時據第三人(即債務人公司總經理)吳天銘在場稱係由第三人銘耀精機有限公司承租使用(查封前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每月租金新臺幣1,000元);另第三人銘耀精機有限公司於112年10月5日具狀陳報係承租使用(二份租賃契約書:㈠出租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承租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範圍:拍賣標的79建號建物一樓;租賃期間:自105年8月25日起至125年8月24日止、租金約定:①每月新臺幣1,000元②經雙方同意出租人向承租人借款新臺幣2,400萬元,不需支付利息③出租人需於108年3月31日前排除第三人華震精機有限公司,位於拍賣標的63建號,其每月租金新臺幣3,000元整之不定期租約,轉由承租人接續承租。㈡出租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銘耀精機有限公司;承租範圍:拍賣標的79建號建物一樓;租賃期間:自108年3月20日起至128年3月19日止,租金約定:①每月新臺幣3,500元(支付債務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每月新臺幣1,000元、支付第三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新臺幣2,500元)②押金給付總金額新臺幣15萬元③原加建部分之老舊建物部分,出租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承租人銘耀精機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後再興建);又第三人銘耀精機有限公司、順臆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7日具狀指稱79建號建物二至四樓均為上開租賃契約承租範圍,上開租約未載該部分樓層乃為筆誤所致。
四、本件拍定後,僅拍賣標的63建號建物四樓部分點交,其餘標的均不點交;則有關點交部分後之通行問題,拍定後請應買人自行與關係人協調,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本件拍賣標的79建號建物之增建(即1510建號建物)所坐落之廣隆段288-1地號土地(位於79建號建物後方、拍定後應屬一畸零地),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拍定後請應買人自行與該地土地所有權人處理土地利用關係,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1509、151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因1510建號建物有占用他人土地之情形,故均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