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至現場履勘及同年9月27日至現場測量,債務人均不在場,系封建物內無水電,有大量傢俱及雜物,天花板及牆壁有油漆剝落跡象,無分管停車位。屋前陽台為增建(經地政編為2640臨建號)。到場之債權人代理人稱:系封建物非凶宅等語。
依據民國112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系封建物位地上三層加強磚造之二樓。室內有滲漏潮濕。經電詢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未包含本案勘估標的。依網路查詢未搜尋到本案相關資訊。依外觀現況觀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形。經網路查詢並無勘估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訊息。勘估標的土地屬非都市計畫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建物為本國式強加磚造三樓之第二層。生活機能普通,距離公有瑞芳市場約400公尺;距離瑞芳火車站約800公尺,交通方便,具發展潛力。勘估建物所臨街道寬度:6公尺。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6公尺。」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派員現場查訪結果,該分局民國112年11月20日回函稱:建物無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等語。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點交187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