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2.7.6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子在場稱,債務人現於監所執行中,房屋由家人居住使用,無發生影響交易之事由等語。房屋有增建,另會測如暫編1730建號建物所示。又本件38號房屋與40號房屋屋內相互打通,拍定人應自行與40號房屋所有人協調使用方式,本院不代為處理。
二、因查封時債務人在監執行中未居住於本件房屋,房屋係由其他家人居住,且因與40號房屋相互打通,故拍定後不點交。
增建部分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