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1年1月17日現場查封時,本件一樓及三樓至本件標的四樓樓梯間均有鐵門上鎖,據債權人指出該建物於4樓頂另有增建,頂樓與標的四樓有內梯相通,又另於民國111年3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四樓頂測量後確定為增建,另標的四樓後方有未登記陽台,面積均以現場測量為準。土地所有權及占有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據債務人稱5329建號建物與所座落基地之關係為租地建物,訂立不定期限租賃,有繳租金即可。該建物一到三樓有他人使用,其僅租賃第四層,一至三層由他人向地主租賃,四樓只有債務人本人使用,沒有租人。四樓增建物是由第三人劉O斌加蓋,目前由其占有使用,沒有與劉O斌簽訂契約。增建部分從今年112年開始都是由債務人繳稅,自形式上認定,該建物及其增建皆屬本件清算財團,法院以裁定決定處分方式。若第三人認為增建非屬本件清算財團,應另行提起訴訟確認之。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301、301─4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