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34、224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1年8月1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增建部分(即2240建號建物)與主建物(即434建號建物)內部相通。112年9月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目前由其居住使用等語;經檢視發現增建部分尚未拆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240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12月13日函覆稱:2240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公有地專案,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