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2年10月4日之查封筆錄,該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另債務人表示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但有鋼筋外露)、嚴重漏水(但牆壁、廁所有滲水情況)、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之第一順位最 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20萬元,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44萬 元,拍定後均塗銷。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105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052-1、1052-2地號土地之使 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且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以徵收方式取得並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 構取得開闢,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 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 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 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 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