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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76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220地號土地及777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9月12日現場查封及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20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伯爵街14巷28號建物後方之土地,因被建物擋住,無法到達;債務人在場陳稱767建號建物由其自己居住使用,777建號建物係公設,其車位係B2編號102號之平面式車位,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等語。債權人於112年9月15日陳報債務人之汽車停車位位於大樓地下2樓,編號92號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停車位部分因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