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2年2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32、34、35、36、37、39地號土地上坐落本件查封之42建號建物;23、29地號土地現為巷道;26、27地號土地為42建號建物門前空地;41地號土地現為空地。42建號建物現為空屋,已無人居住使用,已斷水斷電。地政人員稱建物後方雨遮為增建。
二、113年1月11日場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查封標的門口有張貼一紙房屋借用契約,使用期限自110年6月1日起至130年5月3日止,但貸與人與見證人只看得出為姓楊及姓林。惟上揭借用情事是否屬實核為實體事項,執行法院無權審酌,本件拍賣標的依外觀形式認定不予點交,拍定後如有爭執應另行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及函詢警局、消防局、兩造關於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均無法查得。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293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