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其中(乙標)門牌號碼102號建物有一樓後段採光罩及五樓後段鐵皮增建(增建部分另經本院於112年8月29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按即暫編2630建號),外牆有「永勝車業」之招牌,據在場承租人表示,本棟房屋(門牌102號)係其及女婿向原屋主徐翊程承租使用,徐翊程過世後其等另與徐翊程生母訂立書面契約,惟租約到期後未另訂租約仍繼續承租使用,目前已接到國有財產署之通知搬家,已開始在整理等語。惟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執行標的(乙標)門牌102號現為第三人張永勝即永勝車業無權占有使用人等語。另據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13年3月8日新地測字第1130001953號函更正本件建物增建部分(暫編2630建號)之座落地號土地為1532地號土地(約9平方公尺使用鄰地1532地號);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前揭1532地號土地為新竹市所有之道路用地,使用法律關係為無權佔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該占用153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之法律問題,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乙標2492建號建物(含增建部分)不點交。
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同段153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連同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增建部分即暫編2630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據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112年10月27日台財產中新一字第11216030210號函檢附之新竹市政府違章建築認定通知單所載,本件建物增建情形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上列建築物,請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將執行拆除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先行向相關單位洽詢可否補正或拆除事宜,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