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2年9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及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地政人員指稱457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406地號土地係道路。本件拍賣建物係集合住宅。另依鑑定報告記載建物牆面部分有壁癌及油漆剝落,一處天花板鋼筋裸露,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標內暫編第929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406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投標人應自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2年8月22日桃建照字第1120065211號函載「旨揭地號領有(83)桃縣工建使字第00513號使用執照在案。」,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