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僅拍賣建物,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即1680建號建物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一)執行人員入內觀察房屋一樓至五樓牆壁均有大片壁癌,現為第三人吳○惠與家人同住使用。
(二)第三人吳○惠於查封時當場陳明略以:1、該建物坐落土地為其祖母所有,故其有權使用土地。2、該建物漏水嚴重,且有白蟻問題,牆壁以膠帶封住係為防止白蟻。
二、本件執行標的為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三、本件執行標的即1680建號建物坐落土地權源不明,且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應於自行與土地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
四、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則拍賣標的建物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即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面積係經地政機關現場實施測量所得,其實際面積及是否占用鄰地等情,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