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房屋一樓(一間)、二樓(二間)、三樓(二間)、四樓(一間),共計六間房間分別出租予第三人,其中二樓後側之房間剛退租,無車位、無增建。」,據地政人員稱:「134-3地號土地位於本件房屋東側及後側,現狀為水泥巷道及後側之雜木林。」;債務人於112年7月31日陳報本件房屋一樓出租予高○豪,二樓2A出租予蘇○嘉,三樓3A出租予李○誼,三樓3B出租予DINH○○,四樓出租予邱○菘。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履勘現場,地政人員稱:「一至四樓後方之陽台均係改為室內面積使用,本件無增建。」,債務人配偶在場稱:「本件二樓2B有新承租人柯○瑋,租期自112年7月25日侄113年1月24日止,其餘各樓層承租戶均以口頭續租一年。」。本院於112年9月28日再電詢債務人確認使用現況,經其告稱三樓3B部分已無人承租,現況為空室。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於112年6月7日回覆本件房屋地址並未有登載非自然死亡情形,另該局並無相關建置資料可供查詢,無法提供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之相關資訊;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6月7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6月13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本件780建號建物,除其中二樓2B部分係查封後訂立新租約,不對抗查封效力拍定後點交,其中三樓3B部分係空室,拍定後點交外,其餘部分均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