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由其自住,無漏水、輻射、海砂等嚴重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又建物內有電梯,有增建及夾層。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83、689地號為社區道路,681、682地號為馬路,683-5地號為庭院。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681、682、683、689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三、據債權人陳報經詢問債務人,本件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及非民國71年到73年間所建造之建物,故未屬於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又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露、泥塊斑駁剝落之情事,故應無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惟仍需經科學儀器實測方可確認氯離子含量是否超標。
本件為集合式住宅,故681、682、683、689地號之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47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9月5日桃建照字第1120070255號函所載,「新秀段689、689-5地號領有(106)桃市都施使字第楊01219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本件681、682、683、683-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